燃汽轮机

国标爆炸性环境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发布时间:2023/7/11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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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场所分类程序

5.1总则

场所分类应由懂得可燃性物料性能的相关性和重要性、熟悉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进行,还应与懂安全、电气、机械及其他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商议。

下列条款对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危险场所分类程序给出了指南。在图C.2中给出了危险场所分类的图解示例。

场所分类应在最初工艺、仪表线路图及其布局规划有效时进行,并在装置投产前确定。在装置的整个存续期间应进行复查。

5.2释放源

确定危险区域类型的根本因素就是鉴别释放源和确定释放等级。

只有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与空气同时存在时,才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因此应确定有关场所内是否存在可燃性物质。一般来说,这些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以及可燃性液体和固体可能会产生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是装在可能完全封闭或不完全封闭的加工设备中。为此,应确定工艺装置内部是否存在有可燃性环境,或者释放的可燃性物质是否能在工艺装置外部产生可燃性环境。

每一台工艺装置(如罐、泵、管道、容器等)都应视为可燃性物质的潜在释放源。如果该类设备不可能含有可预见的可燃性物质,那么很明显它的周围就不会形成危险场所。如果该类设备可能含有可燃性物质,但不向大气中释放(如全部焊接管道不视为释放源)则同样不会形成危险场所。

如果已确认设备会向大气中释放可燃性物质,应首先确定大概的释放频率和持续时间,然后按分级的定义确定释放等级。一般认为封闭式加工系统可打开的部位(如:更换过滤器或加料)在进行场所分类时也应作为释放源。根据该方法,各种释放源可分别划为“连续级”“1级”或“2级”。

释放源的等级确定之后,应确定可能影响危险场所类型和范围的释放速率和其他因素。

如果可用于释放的可燃性物料的总量“小”,例如,试验室使用,当一个潜在的危险可能存在时,可能不适合使用该场所分类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有特定风险的存在。

燃烧可燃性物料的加工设备内的场所分类,例如,使用燃料的加热器、炉子、锅炉、汽轮机等,应考虑清洗周期、启动和关闭的条件。

即使液体温度低于闪点,可燃性薄雾也可以通过液体的泄露形成。因此确保不形成云状薄雾是很重要的(见附录D)。

注:虽然薄雾被认定为一种危险的形式,但是本部分中对气体和蒸气使用的评定准则不适用于薄雾。

5.3区域类型

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释放等级和通风,用区域识别,区域被分为:0区、1区、2区以及非危险场所。

注1:通常,连续级释放形成0区.1级释放形成1区,2级释放形成2区(见附录B)。

注2:由相邻的重叠的释放源形成的区域有不同的区域类型,重叠区域将使用较高的分类标准。重叠区域的分类相同时,通常适用一般的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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