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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巴基河三级电站编制
年2月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充分发挥本站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职能,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特制定本规则。
2、本站安委会是在集团本站领导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站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措施,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管理机构。
3、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落实电站、本站、和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指导、检查、监督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机构
主任:陈兴福
副主任:刘俊
成员:罗太华
三、安委会职责
1、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铁道部、电站、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公司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3、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4、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和考核、评估,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5、定期召开安委会月度、季度安全分析会,查摆和分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质量标准,追踪落实效果。
6、对电站安全生产实施考核,研究决定有关安全工作的表彰、奖励、惩处等事宜,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
7、监督企业安全投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8、组织、监督企业制定各种预案并进行演练。
9、研究确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制定计划并检查实施效果。
10、如实、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11、接受电站有关部门、办事处和执法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监督。
四、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起草、印发公司综合性的安全工作文件、通知,转发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及其它文字材料。
2、筹备公司安委会例会和安全工作会议,做好会务工作,并对决定的事项予以督办。
3、牵头进行或参与开展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及考核评价,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教育。
4、保管安委会的有关基础资料台帐,统一管理“安全生产问题库”,督促问题的整改。
5.沟通、协调、指导各部门、科室的安全工作。
6、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工作制度
1、安委会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公司安委会成员及列席成员参加。
会议主要议题包括:各部门汇报所包保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及本月安委会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总结本月安全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意见,研究下月安全重点工作措施。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领导列席参加会议,汇报安全专题内容。
2、专题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安委会成员及列席成员参加。根据安全形势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主要议题包括:传达公司对安全工作的决定、指示及要求,通报全局安全形势,查找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公司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的决定或通知,确定下一步安全工作重点及相应的措施要求,协调各公司的有关事宜,明确责任、限期整改,抓好落实。通报有关事故的定性定责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六、有关要求
1、按时召开安委会例会,安委会委员必须亲自参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向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并指派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签到制度。
2、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可以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季节性工作特点,负责起草拟定会议议题,并于会前2日内书面报送安委会领导。经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签发后发至各位委员及列席部门。对安委会确定的议题,各有关部门、科室要认真做好汇报准备。
3、对安委会会议中汇报研究的内容,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及时整理编发会议纪要。对公司安委会决定的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及科室要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信息,确保整改质量。安委会办公室要抓好追踪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在安委会上通报。
4、对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委会委员要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汇报。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
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3职责
3.1总经理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资金;
3.2财务部负责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会计科目,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3.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4工作内容
4.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4.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4.2.1安全技术:
以防止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职业危害和减轻劳动强度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购置或维护安全防护装置、消防设施、监测仪器、安全工具、设备、信号和联锁装置等。
4.2.2职业卫生:
为改善劳动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切消除危害人身健康的措施。如购置或维护尘毒排除回收装置、通风降温设施和消除噪音等。
4.2.3辅助建筑及设施:
有关保证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建设或维修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等。
4.2.4安全教育宣传方面:
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教材、购置图书、仪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安全展览、出版安全刊物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设施等项的支出。
4.2.5科研方面:
安全技术试验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的费用支出。
4.2.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4.2.7安全生产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4.2.8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测、校验方面的支出。
4.2.9安全生产检查与评比的支出。
4.2.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3.1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资金占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资金的比例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所需设备、材料需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切实予以保证。
4.3.2日常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4.4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的需要,提出本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安全部门。主管安全部门将各部门的使用计划整理、归纳编制出公司的年度使用计划讨论稿。讨论稿交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
4.4.1使用
(1)一般情况依据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实施。计划应有项目明细,资金投入针对性要强,有实施进度、条件评估、责任单位等内容。
(2)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主管安全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报财务部备案。方可进行调整。
(3)遇到紧急的,年度计划中没有列入安全整改项目,部门可以提出紧急安全整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安全部门同意,报总经理批准,报财务部备案,再进行实施。
4.4.2使用过程,编制的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不足有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年底,若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有盈余,可累计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4.5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
4.5.1主管安全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负责使用台帐。
4.5.2主管安全部门有权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5.3总经理每年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
(2)检查内容
a.检查主管安全部门安全费用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b.检查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c.检查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d.财务部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3)处置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行整改。对于违章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按公司奖惩制度执行。
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项目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为内容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组织落实。
交通安全工作应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原则。横向到边要求项目部各管理部门齐抓共管,交通安全责任制到人;纵向到底要求施工队、班组以及全体从业人员各负其责,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好地方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项目部施工队、班组等各级都要按照系统归口,分级负责,目标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交通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交通安全工作。
一、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
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本着项目部、施工队齐抓共管,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的原则进行;项目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分为项目、协作队伍两级。
项目设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组员由生产副经理(主管安全)、各部门主管及所属各协作队伍负责人组成,项目
安全员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
1、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年初根据公司年度方针、目标制定项目年度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内容包括:(1)交通违章的控制指标;(2)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计划任务。
2、制定的交通事故及违章的控制指标,必须低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下达的指标;制定的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计划任务必须满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对工作的要求。
三、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基本标准
1、组织健全:项目有相应的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能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
2、责任明确:逐级按年度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保证各级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交通安全的责任、权力、义务明确。
3、制度完善:制订和不断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得力,行之有效,并严格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4、教育经常: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形式灵活多样,注重实效,不留死角。
5、检查严格:查思想意识、查制度执行和上级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查车辆安全性能,查交通违章、事故的处理情况。
6、逐级考核:项目部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标准依据本办法制定。
7、资料齐全:各种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教育、检查、考核活动记录,计划、总结、台帐、报表和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等的基础管
理资料齐全、准确、有效。
四、交通安全教育
项目部必须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并对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进行记录。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分为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机动车辆管理调度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机动车辆管理调度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应经常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学习,及时掌握最新交通安全管理动态;对其他从业人员也应经常地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其交通安全意识;
1、交通安全教育的原则
(1)经常性原则:安全教育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使全体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处处、事事、时时”讲交通安全的观念。
(2)群众性原则:交通安全教育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层次的积极性,在全体从业人员中广泛开展。
(3)艺术性原则: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要讲究艺术性,要充分采取各种人们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进行教育。
(4)科学性原则:采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成果,从人、车、路、法、信(信息管理)等方面入手,教育从业人员有效地预防各类交通事故。
五、交通安全检查
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交通安全检查,并按规定对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记录。项目经理部每季度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检查。
1、交通安全检查的方法
(1)查思想:检查主要负责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是否到位;检查机动车管理调度人员、机动车驾驶员以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规观念以及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2)查制度:检查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查车辆状况:检查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标准。
2、交通安全检查标准按照《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交通安全检查评分表》执行。
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1、机动车辆统一由公司物设部注册管理,项目部具体使用管理。项目部负责交通车辆一切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事宜。在租用、借用等过程中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并按照有关公安交通安全法规,由双方签订交通安全管理协议书。
2、加强对所使用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履行和办理各级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管理职责和相应手续。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各种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证照、资料等不齐全或无效的,严禁使用。
3、公司物设部负责机动车辆注销报废、迁入、迁出等业务手续。负责办理机动车辆营运证,及营运证的年审、营运费购买。负责机动车辆的二级保养工作。
4、公司安保部按照机动车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为项目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上牌、补牌、行驶证补办、过户、变更等业务手续。
5、所有机动车辆年度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安保部统一负责。外地使用的北京户籍机动车辆,不能及时回京进行车辆年检的机动车辆,由公司安保部负责办理委托证明,由项目部安保负责人联系当地机动车辆检验部门,办理车辆年检。
6、所有机动车辆费用、保险由公司安保部统一负责及时购买。
7、公司安保部建立公司机动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养路费、保险单管理台帐。
8、项目部有义务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以尽快的方式逐级上报至局。
9、机动车辆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1)项目部安全设备部门必须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随时掌握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2)机动车辆的管理归属必须明确划分,责任落实到人;
(3)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检验制度,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机动车辆(包括场内行走式机械设备)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必须由具备相应车种正式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注:场内行走式机械设备在场内行驶时,遵照有关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
(5)施工便道应平整坚实,洒水抑尘,以减轻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损害;
(6)必须对机动车辆进行经常性的检验和上路前的检验,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及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机动车辆驾驶员本着为“谁生产经营服务,就由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即机动车驾驶员由项目部逐级进行管理,负责其一切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事宜。临时借调的驾驶员要由原单位和借调单位双方按照有关公安交通安全法规,签订交通安全管理协议书。在进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
(1)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上级的各项规章,进行管理,并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依据法规、规章提出的工作要求以及布置的各项工作予以认真落实;
(2)有义务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所使用的机动车驾驶员了解交通事故情况;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档案,随时掌握机动车驾驶员的各种情况,并以此为依据,按照科学的方法安排工作任务和进行有效的管理;
(4)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明确管理归属,责任落实到人;
(5)项目部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定期接受安全和驾驶业务教育的时间和必要的资源保障。项目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每月组织一次不少于2小时的交通安全和驾驶业务的学习;根据实际情况(如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颁布等),及时召集机动车驾驶员,向他们传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要求和部署;
(6)积极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开展各项交通安全竞赛、交通安全宣传等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营造交通安全的氛围;
(7)保证及时发给机动车驾驶员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8)对交通事故、交通违章人员要加强重点管理。
八、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服从公安交通警察的指挥。同时,要特别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2)不准转借、顶替私自涂改或伪造机动车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酒后不准驾车;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装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9)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带安全头盔;
(11)机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接打手机、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
(14)文明驾车、礼让三先,按规定速度行驶,不抢行猛拐,不违反道路行驶和停车的规定;
(15)尊重乘车人,爱护车辆,爱护车辆上装载的货物;
(16)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案,通过正规方式和渠道解决问题,坚决不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
九、机动车辆证件管理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营运证由公司物设部统一管理。
2、公司机动车辆行驶证、保险单由公司安保部统一管理,机动车辆使用单位领用,必须在公司安保部办理领用手续,填写“机动车辆证件领用卡”。
3、公司在调拨机动车辆时,转拨和接受单位应同时到公司安保部办理证件移交手续。
4、在使用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认真做好各种证件的保存工作防止丢失,如果发生丢失现象,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保部并填写《证件丢失报告》,由公司安保部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4.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1、入厂教育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部室级安全教育由部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室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何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5)新员工应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起重、电火焊、带电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门应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网络、电视、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3)对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并采取预控措施。
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相应的部室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一线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外单位的施工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安全生产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对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施工人员通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电力行业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发布调度命令人员,每年6月前要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试,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7、基层领导、生产管理人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考试。
8、驾驶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程制度考试。
三、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新提拔的生产单位行政领导,应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2、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全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室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参与。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全公司、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四、组织管理
1、经理对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2、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3、各部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工作。
4、全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管理。
5、公司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5.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制度
1.巡回检查:有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四部分组成,各车间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对巡回检查作出具体的规定,制定巡回检查路线图(或巡回检查表),明确检查的设备、项目、周期,对检查结果应认真记录在值班记录簿上。
2.交接班检查:应根据运行方式的变化进行全面而有重点的检查对上班变动过的系统和操作过的设备及存在缺陷的部位尤其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对设备检修的状况和安全措施要及时掌握。
3.班中检查:应按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彻底的检查,防止漏项。
4.定期检查:各车间应具体明确的规定检查的设备、项目及时间、周期、运行人员应按规定认真执行。
5.特殊检查:除按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在特殊情况下:如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特殊运行方式,自然条件恶劣等,应加强对设备的检查,并应按临时规定的措施及有关领导的指示及要求执行。
6.设备系统发生严重故障,除按规程的规定进行及时的检查处理外,还应对可能波及的其他有关设备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检查。
7.巡回检查人员必须由责任值班人员执行或监护值班员进行,不得由实习人员,徒工或其它人员代替。
8.巡回检查时应随时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用具(如电筒,听棒和其它检测工具等),检查中应认真细致,根据设备运行特点看、听、摸、嗅和试。但必须执行安全规程,注意设备及人身安全。
9.为了掌握、监视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异常和缺陷,对运行及备用设备,应进行定期和特殊巡视检查,并在检查中发现缺陷及时消除缺陷。
(1)巡视周期。电厂运行设备每二小时巡视一次,特殊巡视按需要进行。
(2)电气设备定期巡回检查项目内容:
1)注油设备油面是否适当,油色是否清晰,有无渗漏。
2)瓷绝缘子有无破碎和放电现象。
3)各接连接点、触点有无过热现象,发现异常运行情况时,查看电压、电流及继电保护动作情况。
4)变压器及旋转电机的声音、温度是否正常。
5)变压器的冷却装置运行是否正常。
6)电容器有无异音及外壳是否有变形膨胀等现象。
7)电力电缆终端盒有无渗漏油现象。
8)各种信号指示是否正常,二次回路的断路器、隔离开关位置是否正确。
9)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压板位置是否正确。
10)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指针有无弯曲、卡涩现象;电度表有无停走或倒走现象。
11)直流母线电压浮充电流是否适当。
12)蓄电池的液面是否适当,极板颜色是否正常,有无生盐、弯曲、断裂、泡胀及局部短路现象。
13)设备缺陷有无发展变化。
(3)、锅炉运行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内容:
1)水轮机检查:水位是否正常,汽压是否稳定,特别要检查、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警报器、等所有安全附件是否安全、准确、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操作台上的值班员及值班长,以便引起注意或采取措施,并记入缺陷记录本内。
2)检查调速器情况,注意负荷,检查辅机设备的运转,有无异常现象。
(4)风机检查:
1)电动机及风机轴承温度;
2)油位和冷却水量;
3)内部无磨擦声,地脚螺丝和连螺丝;有无松动;
4)引风机和送风机的振动情况;
5)调整机构是否完好良活;
6)电动机电流正常;
7)设备周围清洁无杂物,照明良好。
(4)特殊巡视项目:
1)大风来临前,检查室外设备的周围有无杂物,防止杂物吹上设备;大风时,注意室外软导线风偏后相间及对地距离是否过小。
2)雾、雨、雪天过后和雷电过后,检查瓷绝缘有无放电痕迹,避雷器、避雷针是否放电。
3)夜间熄灯巡视,检查瓷绝缘有无放电闪络现象、连接点处有无过热发红现象,巡视时应遵守安全规定。
4)巡视高压配电装置一般应两人一起进行,经考试合格并由单位领导批准的人员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时,必须随手把门关好。
5)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并不准进行任何操作;若有必要移动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下列安全距离:
10KV及以下0.7m
35KV1m
6)高压设备的导电部分发生接地故障时,在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戴绝缘手套。
7)巡回检查中应同时进行设备整洁工作及检查润滑油,调整冷却水等设备维护工作。
10.巡回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时,应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加强监视,设法消除,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应向班长报告,对威胁运行安全的问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专业主管,发现缺陷及处理情况和措施应详细记录缺陷记录本,由专业组长通知检修班组,将通知时间做好组长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11.班长接班前应对机电的主要设备和系统进行一次全面而有重点的检查,掌握其运行方式和运行工况,并应了解运行情况及参数合格与否等。
12.各岗位设立巡回检查记录本,并按巡回检查周期定时填写。
6.临时用工、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站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3条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第4条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第5条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处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协议。第6条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处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第7条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处审核签字方可返还。第8条公司安全监察处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发现严重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第9条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第10条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1条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2条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第13条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第14条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第15条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第16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第17条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第18条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第19条凡承接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单位,一律不准再行转包。
第五章工程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20条依据“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作业区域必须在安全协议中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涉及输、变、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应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第21条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应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与工程有关的安全生产常识、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等。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的情况应留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第22条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或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场所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事先制订工作的“四措一案”(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可靠性控制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审查和监督实施。第23条电力系统内的承包单位当需要派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将工作票签发人及其允许签发工作票的范围、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工作的范围以公函形式呈报,并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其进行“安规”考试或考核,确认后方能让其担任。第24条凡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发的工作票必须通过公司相应主管单位的会签。第25条起重、油漆、土建等非电力类施工单位以及非电力系统的电力类施工单位承包我公司运行变电站和线路大修、改造、扩建等工程中的分项目,必须由发包单位指派工作负责人,并由该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工会和收工会,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施工时严格实施监护。当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危险性较大时,应适当增派监护人。第26条外包工程应按xx电力公司的相关要求给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办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第27条严禁安排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承包工程无关的工作。第28条外包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工程费用结算时必须先经公司安全监察处对工程安全情况作出确认并签署意见。第29条落实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协议中规定的其它应由发包单位承担的安全和劳动保护事项。
第六章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30条各单位在生产、基建、后勤等工作中需使用临时工、外来工时,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用工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贯彻“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管理。第31条公司下属车间、班组一般不得对外招用临时工、外来工,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申请手续,阐明招用理由及招用数量、用工来源、使用期限等,经公司劳人处审核并报分管副总批准。第32条用工单位在用工前必须与其所在单位(无单位者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用工,可每年与其单位签订有效期为一年的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第33条临时工、外来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用工单位应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的记录,以备核查。第34条若需安排临时工、外来工到技术岗位上工作,还应对其进行与岗位对应的生产技术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第35条用工单位应给录用的临时工、外来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要求其在上岗时佩戴。第36条用工单位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安全考核、劳动保护等各方面应与正式工同等对待。第37条临时工、外来工分配到各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所在班组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应同样参加所在班组的开工会、收工会和班组安全活动。即使是从事生产区域的辅助性配合工作,也应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有经验的正式工的严格监护下工作,并作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工、外来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单独从事任何工作。第38条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应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性质严重者应予以辞退。第39条临时工、外来工在现场工作中如发生因其自身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用工单位应将事故情况如实上报,事故性质由安全监察处认定,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七章附则
第40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巴基河三级电站。第41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符时,以上级的规定、要求为准。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巴基河三级水电站。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河南省消防条例》
3.4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消防安全责任制
4.1电厂成立防火委员会,主要由厂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专责组成。
4.2防火委员会主任由厂长担任,同时也是电厂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4.2.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电厂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
4.2.2将消防工作与电厂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2.3为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2.4确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各种生产规程。
4.2.5组织实施年度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4.2.6批准组建义务消防队。
4.3防火委员会副主任由电厂副厂长协助主任工作,并具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4.3.1具体领导全厂消防安全工作。
4.3.2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现状。
4.3.3掌握消防经费的落实情况。
4.3.4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并现场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4.3.5指导并审查义务消防队的年度工作计划。
4.3.6负责审核与消防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4.4消防安全专责是电厂的消防专责人,对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4.4.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4.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4.5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4.4.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4.4.7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实施和演练。
4.4.8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义务消防队队长的安全职责:
4.5.1配合消防专责人在全体员工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5.2根据电厂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积极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
4.5.3定期对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检查。
4.5.4在接到火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到火灾现场开展救火工作。
5.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1电厂在每年的安全大检查中,应有针对当时气候条件和现场实际情况的防火检查内容和检查项目,特别是在每年的秋季安全大检查中,应着重进行防火检查。
5.2在日常的设备巡视检查中,巡视人员应对设备和生产场地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
5.3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5.3.1用火、用电情况。
5.3.2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5.3.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健全、完整。
5.3.4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事故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5.3.5易燃易爆品仓库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5.3.6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气体灭火装置的运行情况。
5.3.7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3.8消防水源情况。
5.3.9义务消防队的消防演练情况。
5.4火灾隐患整改:
5.4.1在每次的安全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必须在2日内,写出总结报告并针对检查情况发布安全整改通知单。
5.4.2技术科和厂办在接到消防安全整改单后,必须明确整改负责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申请复查。
5.4.3对不能按期完成的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专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落实整改资金。
5.5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部门负责人必须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5.5.1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品仓库的。
5.5.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5.5.3消防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5.4违章切断消防电源。
5.5.5违章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气体灭火装置退出运行的。
6.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6.1厂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其内容为:
6.1.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6.1.2本岗位(专业)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6.1.3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系统等)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1.4火警报告、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6.2各部门在安全学习和活动中,要将消防安全作为全厂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宣传学习。
6.3新进厂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单独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该工作由专责人负责完成,安全专责负责督促。
6.4电厂的消防专责人和义务消防队队长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
7.火灾应急处理组织结构及措施
7.1全厂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中控室(含通讯机房);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主变场;机组灯泡头;透平油库和绝缘油库;生产厂房仓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品仓库。
7.2灭火及应急疏散的组织机构:
7.2.1灭火行动组:
组长:电厂副厂长
组员:生产现场人员义务消防队全体成员。
7.2.2通讯联络组:
组长:检修分场主任
组员:维护班班长维护人员
7.2.3疏散引导组:
组长:运行分场主任
组员:值长其他运行人员
7.2.4安全防护救护组:
组长:厂办主任
组员:厂办人员
7.3报警和接警的处置程序:
7.3.1任何人员一旦发现火险,应立即报告值班负责人、电厂消防专责人和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灭火及应急疏散各小组的组长。
7.3.2值班负责人与消防专责人在接到火险的报警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查明火情并根据情况利用现场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7.3.3经现场核查,如果是轻微火情,则在采取安全措施后,由值班负责人组织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灭火。
7.3.4如果火情比较严重,值班负责人应立即通知义务消防队赶赴现场进行灭火,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各相关部门。
7.3.5如果火情相当严重,电厂不能快速控制火情并可能威胁人员生命及重大财产安全时,则由消防专责人向地方消防主管部门汇报并请求支援。
7.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7.4.1应急疏散组组长在接到火灾险情后,应迅速带领组员奔赴火灾现场进行疏散引导工作,并对每个组员的疏散路线进行分工,避免在疏散过程中出现拥挤混乱的局面。
7.4.2应急疏散组所有组员应在火警后,迅速准备疏散引导的必要器材设备,如应急灯具、湿毛巾等,并将湿毛巾分发至每个被疏散人员。
7.4.3在应急疏散过程中,应急疏散小组组长应始终与各组员保持联系,必要时应配备无线通讯工具。
7.4.4在疏散过程中,所有人员应听从指挥,有次序的进行撤退,不准擅自行动,以免出现拥挤混乱无法控制的局面。
7.4.5在疏散过程中,如发现有人受伤或出现异常情况,应急疏散组应立即通知安全防护救护组进行快速处理。
7.5通讯联络和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7.5.1设备巡视人员及通讯联络组成员在日常的巡视工作中,应每周对各部位的电话机进行检查,查看通讯是否正常,话机有无损坏。
7.5.2通讯联络组组长在接到火警时,应迅速带领本组人员奔赴事故现场,立即对通讯设备进行检查,保证通讯的畅通。
7.5.3安全防护救护组组长在接到火警后,应迅速通知本组人员,准备好救护药品和交通工具,在1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随时准备投入救护工作。
7.5.4综合管理部与消防专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定期检查各种急救药品的准备情况,随时进行补充。
7.5.5如果在现场发现有医院救治,则医院并医院进行救治。
7.5.6安全防护救护组的所有人员,平时应加强对简单伤情的处理能力的培训,熟练掌握各种紧急急救法的基本操作方法。
8.灭火预案
8.1一般灭火规则:
8.1.1发现火灾,必须立即组织现场扑救并通知厂义务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如果火灾较严重,还应及时通知当地消防部门请求援助。
8.1.2在向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报警时,应遵守以下要点:火灾地点、火势情况、燃烧物种类和大约数量、报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8.1.3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并报告值班负责人和有关调度,且允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8.1.4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8.1.5电厂领导、防火责任人、消防专责人、安监工程师等人在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8.1.6当地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员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8.1.7电气设备发现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8.1.8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8.2中央控制室(含通讯机房)的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
8.2.1防火措施:
8.2.1.1控制室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应采用阻燃材料。
8.2.1.2控制室的前后门应保持通畅,以利于火灾时的紧急撤退。
8.2.1.3控制室内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维修用的各种溶剂应采用限量的办法,严禁工作结束后将溶剂遗留在现场,更不能在控制室或通讯机房存储各种溶剂。
8.2.1.4严禁将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一次仪表装入控制室。
8.2.1.5室内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在安全的地方。
8.2.1.6室内空调在运行时,值班员不得离开并定期进行巡视。
8.2.1.7进入控制室的所有电缆应采用阻然电缆,并在电缆进入的孔洞采用防火材料进行严密封堵。
8.2.1.8控制室内除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外,应装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并保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8.2.2灭火预案
8.2.2.1控制室局部地方发生轻微火险,如果发现时,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气体自动灭火装置没有启动,则值班员应迅速拉开着火设备的电源,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通知值班负责人和消防专责人。
8.2.2.2如果火险已经启动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则值班员应迅速拉开控制室交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电话通知电厂负责人、值班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专责人。
8.2.2.3控制室所有人员必须在火灾发生30秒内撤离控制室。
8.2.2.4火灾发生30秒后,控制室气体灭火系统将自动启动进行灭火。
8.2.2.5义务消防队在接到火警后1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随时准备投入战斗。
8.3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的防火措施及灭火预案
8.3.1防火措施
8.3.1.1全厂所有电缆桥架必须根据消防要求进行防火封闭。
8.3.1.2全厂所有电缆使用阻燃电缆并刷防火涂料。
8.3.1.3电缆夹层及各设备室都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及时监测各处火情。
8.3.1.4电缆桥架中的电缆按照防火要求用防火堵料进行分层、分段的封堵。
8.3.1.5电缆竖井中的电缆按防火要求进行处理。
8.3.1.6进入屏柜、控制室的电缆孔洞,用防火堵料进行严密封闭。
8.3.2灭火预案
8.3.2.1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发生火灾时,首先应将着火的电缆的电源切断。
8.3.2.2将电缆夹层与外界的防火门关闭。
8.3.2.3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8.3.2.4在电缆竖井内救火时,要采取措施防止气体中毒及窒息。
虽电缆桥架及电缆都采取了严密的防火措施,一般火灾可以在本防火间隔内自行熄灭,但发生火灾时,还是要对着火部位的附近的电缆进行严密的监视和检查。
8.4主变压器的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
8.4.1防火措施
8.4.1.1两台主变压器之间设立防火墙。
8.4.1.2每台主变各自装设一套独立的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及点式火灾报警系统。
8.4.1.3每台主变设置一个事故储油坑并定期清理储油坑的卵石。
8.4.1.4主变装设压力释放阀。
8.4.2灭火预案
8.4.2.1当发现主变着火时,确定着火变压器后,应立即从高低压侧拉开着火变压器的电源,同时将变压器的风扇电源和控制电源也全部切断。
8.4.2.2立即通知电厂负责人、值班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专责人。
8.4.2.3关闭未着火变压器场内的消防自动喷淋阀门后,开启主变场外消防供水总阀、阀门。
8.4.2.4检查无误后,按典型操作票启动消防水泵,检查着火变压器场内的消防自动喷淋系统水压是否正常。
8.4.2.5义务消防队应快速将主变场室外消防栓接上水龙带,对准着火主变本体喷水进行降温。
8.4.2.6检查主变是否喷油以及事故排油设施是否正常无堵塞溢出现象。
8.5透平油库和绝缘油库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
8.5.1防火措施
8.5.1.1油库内不准堆放任何其他无关物品。
8.5.1.2油库内的灯具、控制开关等所有电气设备应全部采用防爆型,灯具及风机的控制开关装设在油库外。
8.5.1.3平时应保持油库内通风良好,地面无油污。
8.5.1.4油库内严禁吸烟,电焊和气焊应经过严格审批并采取预防措施。
8.5.1.5油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向外开。
8.5.1.6油库内应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5.2灭火预案
8.5.2.1油库内着火时,应立即停止油库内所有风机及滤油设备的电源。
8.5.2.2立即通知电厂负责人、值班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专责人。
8.5.2.3组织人员利用油库内及附近的灭火器进行灭火。
8.5.2.4如果油罐起火,则立即启动消防泵,利用机组旁的消防栓对着火油罐进行不间断的喷淋,以降低油罐温度防止爆炸。
8.6生产厂房仓库的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
8.6.1防火措施:
8.6.1.1仓库内不准用电炉等明火生火取暖。
8.6.1.2易燃易爆品不准与普通材料堆放在同一仓库,必须放在专门的易燃易爆品仓库。
8.6.1.3仓库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即使是短时离开,也必须关闭仓库内的照明取暖电源。
8.6.1.4仓库内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人行通道畅通。
8.6.1.5仓库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8.6.2灭火预案
8.6.2.1仓库内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迅速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8.6.2.2立即通知电厂负责人、值班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专责人。
8.6.2.3组织人员将受到火灾威胁的物品搬走,搬运物品时,应先从火点的周围开始搬出一条隔离带。
8.7易燃易爆品仓库的防火措施及灭火预案
8.7.1防火(爆)措施
8.7.1.1仓库的门上应悬挂“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8.7.1.2仓库必须与周围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7.1.3仓库周围10m范围内不准吸烟,不准从事电焊、气焊和其他会产生火花或明火的作业。
8.7.1.4仓库内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平时保持仓库内的通风良好,同时应有隔热措施。
8.7.1.5仓库内的照明灯具、控制开关应使用防爆型。
8.7.1.6仓库的门、窗应满足万一发生爆炸时的泄压要求。
8.7.2灭火预案
8.7.2.1当发现火警时,应迅速通知电厂负责人、值班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专责人。
8.7.2.2立即断开仓库内的电源,利用仓库旁灭火器和消防栓进行灭火。
8.7.2.3如果火势威胁到仓库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向仓库内的物品喷水降温。
8.7.2.4在确认仓库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无爆炸危险时,立即组织人员将仓库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撤离现场。
8.7.2.5如果仓库内物品有爆炸的危险,则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8.8蓄电池室的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
8.8.1防火措施
8.8.1.1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和防爆型排风机,灯具及风机的控制开关应装设在蓄电池室外。
8.8.1.2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在穿过地板处应使用防火堵料进行严密的封堵。
8.8.1.3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的门应向外开,门上悬挂“严禁烟火”的标志。
8.8.1.4在进入蓄电池前应开启风机进行排风。
8.8.2灭火预案
8.8.2.1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将蓄电池停止充电,将蓄电池组与直流母线解列。
8.8.2.2蓄电池室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蓄电池组与直流母线解列,并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
8.8.2.3蓄电池风机的磁力启动器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在厂用屏上切断风机的电源。
9.消防安全考核
9.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应受到考核:
9.1.1在接到火灾通知后,火灾应急处理各小组未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的。
9.1.2义务消防队在接到火警后,未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
9.1.3未按要求进行消防检查,或检查后未及时进行火灾隐患整改的。
9.1.4发现火警隐瞒不报的。
9.1.5非火灾应急处理各小组成员的在接到火警通知后无故不参加救火的。
9.1.6在救火现场不听从指挥的。
9.1.7未经同意,擅自退出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气体自动灭火装置的。
9.1.8损坏消防设施的。
9.1.9未按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而造成后果的。
9.1.10其他应该惩罚的行为,考核小组认为应下岗的情况。
9.2如果严重违反本规定,触犯了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消防设施及其管理
10.1消防设施的布置
生产厂房的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含消防栓)、灭火器、灭火砂箱等。
10.2消防设施的管理
10.2.1技术科和厂办分别负责各自所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10.2.2安全专责人应每季度对全厂的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巡视。
10.2.3安全专责人应每月安排人员对消防水系统进行一次检查试验。
10.2.4消防水系统的检查与试验应着重检查水压是否满足要求、消防栓的开启是否灵活、消防管路是否存在堵塞、水龙带及其接口和水枪是否完好等。
10.2.5干粉灭火器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检验,主要检查其筒体是否完好、压力是否大于1.2Mpa。
10.2.6火灾报警系统和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由电气专业负责日常的检查和维护,设备出现一般性故障应在3天内处理完毕,需要联系设备厂家处理的故障应在7天内处理完毕。
10.2.7任何人员在未征得厂防火委员会的同意,不得擅自退出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改变消防设施位置等。
11.持续改进
11.1制度负责人及职责
制度负责人为安全生产部安全专责;其职责是收集在本规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并根据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本规则修订和完善一般1年一次。
11.2检查与评价
制度负责人随时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汇总评价1次。
8.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防止人身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
度。
一、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性措施,必须严格按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进行发放,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标准。
二、劳动保护用品需到正规劳保销售单位购买,并将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劳保用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书复印件存留备案。
三、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验和试验,如发现性能不合格或已经破损,应立即更换。
四、安全施工技术措施需要的措施性劳保用品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安全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购买,特殊的用品需要提前7天提出计划。
五、安全设施要求定点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过审批后统一办理。
六、员工每月的劳保用品发放需要经过办公室审批,其他用品发放由安全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七、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分包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九、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劳动防护设施的管理
安全防护设施是保障职工安全的重要公共设施,保护、爱惜是每位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原则上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项目部安全工程师要针对某些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使用方法,并且不定期地检查。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并经过相关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保护安全设施人人有责。安全设施严禁挪作它用,对有意破坏安全防护设施的人员,一经查出从严处罚。
对一些安全设施影响施工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安全工程师,分包单位安保科进行协调处理,以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重要部位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围栏、警戒绳等必须到分包单位安保科办理安全设施作业票,经批准采取措施后,方可拆除和移动。
十一、处罚
1、项目部监督各分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如果发现分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发放合格的、足额的劳动防护用品,项目部要对分包单位实行经济处罚~元,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
2、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或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一次罚款50~元。
3、擅自移动或拆除安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一次处罚~元。
9.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巴基河三级电站。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
(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各部门是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安全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监人员依法履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每月、每季、每年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安生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安生部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各部门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有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予以消号。
第十八条安生部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九条安生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被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结束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上级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生部按有关规定提出考核: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不及时的。
(六)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生部。
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3.定义
3.1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公司的且边缘距离小于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3.4重大事故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储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储存区
专门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职责
4.1安全部门组织生产单位对生产场所及储存区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进行计算。
4.2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辨识、传递和建档。
4.3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
4.4安全部门负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传递至相关单位、从业人员。
4.5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
4.6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7安全部门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形成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8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月对其安全设施检查一次
5.工作程序
5.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5.1.1根据GB-9《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危险物质的界定。
5.1.2安全部门组织相应的生产单位,对存在危险物质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区进行计算单元的划分,并对各单元进行最大储存量计算。
5.1.3安全部门根据各单元的计算结果,按临界量值对重大危险源或一般危险源进行辨识。最大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为重大危险源,形成评估报告。
5.2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2.1安全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性质、地理位置、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5.2.2安全部门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每年组织一次评估形成报告,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安全措施与预防措施、应急预案等。
5.2.3重大危险源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新知识的获取、技术的发展情况进行修订,报告修订后重新到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4各单位定期(根据国家对设备规定的检测周期)对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设备、安全设施和强检仪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时传递至安全部门。
5.3防护器具、设备设施的管理
5.3.1安全部门负责指导有关单位按防护器具、设备设施的配备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所属岗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设备设施,并将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设备设施进行登记。
5.3.2单位负责人和岗位人员经常检查防护器具、设备设施,保证防护器具、设备设施的齐全。5.3.3安全部门及时对防护器具进行校验和更新,保证岗位所配备的防护器具的有效性。5.4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的演练5.4.1重大危险源所属应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处置方案。5.4.2安全部门、各生产单位每年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计划应包括演练时间、地点。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4.3安全部门、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在演练前组织对参加演练的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培训。5.4.4安全部门对演练过程进行记录,参加演练的人员和观摩人员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安全部门将演练及评估情况做好记录。5.4.5安全部门根据演练的评估情况,及时对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
11.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站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分析本站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更好的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交流、总结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会议制度
建立本站三级安全生产例会网:领导级、车间部门级和班组级。本站安全生产例会分为:年度安全生产会、安委会会议、三级安全监督网例会、月度安全生产会。车间部门级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班组级(供电所)每周召开安全日活动会。
第二条参会人员
1、安委会会议:本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2、年度生产安全会:本站主要领导、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全体员工和生产、运行、维护、检修、等相关人员。
3、三级安全监督网例会: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公司安监处全体人员、分子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各级安监机构负责人、各级专职安全员、值日安监师。
4、月度安全例会:公司领导、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全体员工、公司生产系统有关负责人。
5、部门(车间)月度安全分析会: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部门(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各站、所负责人、安全员,相关生产人员。
6、班组每周安全日活动会:站、所负责人、安全员、各班组长、相关班组人员。
第三条会议时间
1、年度生产安全例会。原则上每年一月召开,具体时间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
2、安委会会议。不定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
3、三级安全监督网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以与当月度安全生产例会一并召开。
4、月度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月第一个周五上午召开,遇节假日顺延。
5、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班组各自组织、安排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
第四条会议内容
1、年度安全生产例会。总结上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本年安全生产工作;表彰上年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2、安委会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问题;安排部署重大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研究和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3、三级安全网例会。听取各级安全网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讨论解决办法;开展工作交流;安排部署下阶段安全网工作。
4、月度安全生产例会。部门(车间)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布置、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国家、市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5、部门(车间)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班组每周安全日活动会。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及公司安全生产例会精神;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上阶段的安全工作及安全目标、指标完成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危险点,可能诱发的事故及防范措施,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五条会议组织及会议记录
1、公司年度生产安全会由公司第一责任人主持,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和记录,办公室印发相关资料。
2、安委会会议由公司第一责任人主持,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和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情况通报。
3、三级安全监督网例会由安全部门负责人主持,公司安监部门组织和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4、公司月度安全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和记录,第一责任人主持,形成会议情况通报。
5、部门(车间)月度安全分析会由部门(车间)组织和记录,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主持。
6、班组每周安全日活动会由各站、所组织和记录,站、所第一责任人主持。
7、召开的各类安全会议应及时收集资料和存档。
第六条有关要求
1、各级安全生产会议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并做好工作汇报准备。
2、认真听会并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应做到简洁、准确。
3、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未请假者,将按管理违章进行处理。
4、安全生产会议一律实行签到制。
第七条考核
各级安全生产会议工作内容、完成任务情况、会议记录和做出的决议、工作部署或工作安排将列入本站年度考核内容,并按管理违章进行考核。
12.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一.应急管理目的和适用范围
(1)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2)本程序适用于黑河塘水电站生产中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二.应急管理原则
(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4)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管理机构
(1)领导机构
电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项目部负责人领导下,由电厂相关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办事机构
电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工作机构
电厂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故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电厂有关决定事项。
四.运行机制
(1)预测与预警
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部门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通过有线电话、手机信息网络、警报器;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敲击能发出较强声音的器物或其他方式进行。
(3)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各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领导,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先期处置
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故,由该类突发事故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一指挥,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组、机械伤害应急救援组、消防组、煤气救护组等。
(5)应急结束
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6)恢复与重建
(7)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有关部门还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8)调查与评估
对重大突发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9)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10)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五.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人力资源
运行维护项目部办公室、安全监察部、计划生产部、物资处、保卫科是应急救援的专(兼)职队伍和骨干力量。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全员有组织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事故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医疗卫生保障
综合医院,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5)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六.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三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原始记录。
(2)培训教育
由安生处牵头,行政办负责协助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4)电厂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由安监办进行监督管理。
七、附则
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3、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贮存、使用和报废等有关管理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和报废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第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管三()95号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AQ-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GBZ/T-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通则
GB-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Z/T-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5危险货物品名表
GB-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4分类
危险化学品分类及判断依据请参照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通则(GB-9)、危险货物品名表(GB-5)和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95号)有关规定。
5管理职责
5.1物资供应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发放等环节安全负全责。
5.2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职责。
5.2.1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规范或标准和本规定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际,编制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程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认真监督落实。
5.2.2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和使用登记,把好使用安全关。
5.2.3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岗前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
5.2.4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和检验工作,保证好用。
5.2.5按照公司年度应急演练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和总结。
5.3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5.3.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履行审批手续会下发执行,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3.2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备案和报废处理等工作。
5.3.3负责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公司级安全教育,并监督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5.3.4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对问题、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6危险化学品管理
6.1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
6.1.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物资部门负责采购。
6.1.2采购危险化学品时,要选择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和有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要按流程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其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资质、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技术服务、应急救援相关资源的支持能力等,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采购剧毒品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6.1.3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核对、确认包装或容器上贴有或拴挂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6.1.4在签订购货合同或协议时,应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包方提出相应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承包方和运输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6.1.5使用单位对新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程序进行验收,危险化学品应包装完好,无泄漏现象。
6.2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
6.2.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房间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消防法规及标准要求,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储存设备、消防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6.2.2危险化学品入库存储前,应由仓库保管员及使用单位一起对货物及安全标签、CSDS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入库。
6.2.3剧毒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采取“双人、双锁”收发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存货必须有详细的记录。有防盗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好用。
6.2.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向供应商索要所购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表(MSDS),MSDS应包括紧急事件、泄漏遏制及清理处理程序,并根据最新产品及时更新。
6.2.5所有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及其安全管理常识,严禁无关人员或违禁物品进入仓库,并对库房和库存品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6.2.6根据危险物品性质及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进行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放。
6.2.6.1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安全距离、储量等应符合规定;
6.2.6.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6.2.6.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2.6.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6.2.6.5挥发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加盖,并定期进行检测。
6.2.7对于用来暂时存放危险物品的贮藏柜,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6.2.7.1保持贮藏物品整洁和摆放有序;
6.2.7.2应保持最少的存货量;
6.2.7.3柜门上应贴有每月最新的存货清单及负责人员的资料,以供参考。
6.2.8未经许可人员不允许进入危险化学品库房,任何人不得在危险化学品库房内饮食、吸烟。
6.2.9物资部门应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危险品存储的审查,以确保存储的合理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有效性,对发现的不符合事项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6.2.10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6.3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及使用
6.3.1危险化学品领用由使用单位经过危险化学品操作培训的人员凭《危险化学品领用单》领取,《危险化学品领用单》应盖有单位专用章或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内容字迹清楚;使用单位必须将失效或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及时退库,并填写《危险化学品退库单》。
6.3.2仓库管理员应严格审核领用手续,按批准量和先进先出原则发放,并将物料安全数据说明表(MSDS)或使用说明书一并交领用单位,说明注意事项,保留《危险化学品发放和退库记录》。
6.3.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和库房应贴有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建立《危险化学品清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名称、使用日期、使用人、用途、用量和剩余品的处置等内容。
6.3.4使用单位应按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表(MSDS)或使用说明书的注意事项正确使用;未完全明确化学性质的物品不得混合使用。
6.3.4工作人员作业前必须按照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现场负责人对安全措施、紧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认其可靠、可行、可用。
6.3.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使用管理和储存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
6.3.6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6.3.7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6.3.8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6.4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
6.4.1为单位运送运输危险物品人员必须熟悉其性质和应急处理方法,应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以及运输单位具有合法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6.4.2装卸危险化学品前后,对车厢、库房应进行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装过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6.4.3运输相互碰撞、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车上混装运输。6.4.4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人货混载,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6.4.5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排气筒上必须装有阻火器,并配备灭火器材。车头应悬挂“危险品”标记,罐车要挂静电接地导链。6.5安全教育培训
6.5.1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设备操作人员、检修人员、化验人员、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等方面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6.5.2企业应在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中,至少安排一次危险化学品全面或桌面应急预案演练。
6.5.3企业应每年应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6.6危险化学品现场管理
6.6.1企业应明确危险化学品场所动火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6.6.2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9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和备案等工作。
6.6.3危险化学品报废处理6..6.3.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处理。6.6.3.2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6.6.3.3包装容器必须在设备管理部专业人员监护下销毁。6.6.3.4剧毒物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经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报请主管生产副职批准,由安全监察部门联系地方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处理。6.6.3.5凡需报废的承装危险化学品的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含有化学危险物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6.6.3.6生产中的各类有害废渣、污物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6.6.4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6.5维修、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等不产生火花工具。
6.6.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6.6.7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设备间、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必须按消防安全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证好用。6.6.8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必须防火安全规定。6.6.9对剧毒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
7应急管理
7.1发生危险化学品伤害事故在积极进行自救同时,必须向值长、部门主任通报,造成人员伤亡或有事故扩大危险时,应及时通报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
7.2吸入毒物(有毒气体)的急救:应立即切断毒源,对有窒息性、刺激性毒物现场应加强通风,抢救者戴正压式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做好自身防护方可施救,将中毒人员迅速救离现场,搬至空气新鲜的地方,解开衣领,以保持呼吸道畅通,有条件可以吸氧。伤者失去知觉进行心肺复苏术抢救。
7.3清除皮肤毒物:迅速使中毒人员救离中毒现场,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皮肤和毛发彻底清洗,常用流动清水或温水反复清洗身体,清除沾污的毒性物质。有条件者,可用1%醋酸或1%-2%稀盐酸、酸性果汁冲洗碱性毒物;3%-5%碳酸氢钠或石灰水、小苏打水、肥皂水冲洗酸性毒物。
7.4清洗眼内毒物:迅速用0.9%盐水或清水清洗5-10分钟。酸性毒物用2%碳酸氢钠溶液清洗,碱性毒物用3%硼酸溶液冲洗。然后可用0.25%氯霉素眼药水或0.5%金霉素眼药膏护眼,以防感染,无眼药时,只用微温清水冲洗即可。
7.5误服毒物急救:对于明确误服毒物且神志清醒的,应马上采取催吐措施,使毒物从体内排出。除有催吐禁忌症外,都可采取催吐方法对口服毒物中毒患者急救。
催吐方法:在患者清醒状态,可用手指、羽毛、棉棒、纸卷刺激口腔软腭,、咽后壁及舌根部进行催吐,有条件时可先服牛奶或蛋清加水混合液毫升,然后进行催吐。
7.6伤口进入毒物处理方法:先采取阻止毒物从伤口由血液进入静脉措施,如伤口在肢体部位,迅速在伤口近心端用止血带或软布条等绑扎,以阻止血液回流为度,此后,每隔15-30分钟松开1分钟。局部进行伤口清洗、冷敷(湿毛巾用冷水或冰块),限制活动,并拨打送医院急救。
8考核
8.1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根据GB-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一、电工作业: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及电弧焊等作业。三、厂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厂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五、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六、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二条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三条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生技科同意。
第十四条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生技科可根据情节,经主管厂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生技科可根据情节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车间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发生事故,根据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16.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制度
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职能、管理标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来检修队伍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2.1DL-《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2.2DL-《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3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6年4月版《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2.4公司8年版《综合管理体系》
专业术语定义
无
4职责
4.1安全技术部负责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与考核。
4.2运行管理部是安全文明运行和保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现场和设备卫生清理的检查、验收以及设备检修后卫生的监督验收。
4.3检修管理部是检修作业安全文明生产的责任部门,负责现场设备泄漏的治理以及检修过程中成品的保护和清洁卫生的维持,临时堆场的合理设置确认,同时负责责任区内卫生的清理及生产区的绿化工作。
4.4承揽公司保洁工作的外协单位是保洁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对马路、生产现场和设备卫生的清理、保持,生产现场公共设施设备(不危及人身安全)卫生清理,现场负责范围垃圾清运及设备检修后卫生的验收。
4.5其它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5管理内容
5.1组织机构
5.1.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生产副总经理是生产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技术部是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值)长是全班(值)安全文明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各工作组的组长或工作负责人是本组或本次作业中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负责人。
5.1.2公司成立以安全技术部经理为队长、检修管理部、运行管理部经理和安全技术部安全专工为副队长、各专业专工和主要分包队伍安全负责人为纠察队员的安全文明生产纠察队,定期对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保洁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
5.2.1除电子设备间、工程师站和沟道、电缆沟、电缆夹层及1.5米以上电缆桥架为检修管理部文明卫生负责监督外,其它区域(包括设备及1.5米以下电缆桥架)的清洁卫生均由运行管理部负责监督,承包单位负责全部清洁工作。
5.2.2检修作业时清洁卫生的维持及成品的保护由作业组负责;由于设备泄漏造成的卫生不合格或环境污染,由设备维护单位负责。
5.3文明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5.3.1个人文明行为标准
5.3.1.1全体员工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语言、举止文明,不得乱丢杂物,禁止随地吐痰。
5.3.1.2职工着装、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应符合安全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不得赤膊,禁止穿短裤、短袖衫、裙子、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生产现场;陪同人员应对不符合着装要求的参观人员进行婉言劝阻,说明注意事项;厂区内除指定的吸烟点(室)以外,其他任何地点禁止吸烟,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
5.3.1.3监盘操作人员坐姿应端正,注意力集中;每日对操作台进行一次清扫,每周用酒精棉球对键盘进行一次清理。
5.3.1.4检修人员应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文明检修,按“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路不乱放、杂物不乱丢)和“工完料尽场地清”的要求进行检修作业;检修作业完毕后,应对设备、地面等作业范围内的卫生进行清理,经运行管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现场。
5.3.2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文明标准
5.3.2.1厂区道路、场地清洁整齐,无杂物,不准乱堆乱放设备、材料。道路、设施、危险部位等处的安全标志齐全、完整、规范。沟道、孔洞盖板整齐平整,楼道、平台的栏杆和扶梯齐全完整。
5.3.2.2备品备件、工器具、材料实行定置管理,明确标识;备品、机具、材料一般不准放置在厂房内,如确因生产需要而必须放置时,经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5.3.2.3生产设备名称、标志、流(转)向、保温、遮栏、护罩等齐全、完整、规范,物见本色,无油污、灰垢,无破损、裂缝,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规要求。
5.3.2.4发电设备、公用系统及辅助系统无跑、冒、滴、漏(漏油、漏粉、漏烟、漏水、漏灰、漏煤、漏气、漏汽)、渗现象。设备、介质流向标志齐全、清晰、正确。
5.3.2.5厂区、厂房和设备无积水、积尘、积油、积垢;屋面、墙壁不漏水,天沟及落水管排水畅通;门窗、玻璃、把手齐全、洁净。仪表、控制和保护盘前后(内外)干净整洁,无蛛网、无积尘、无杂物。
5.3.2.6走道、扶梯、平台等清洁畅通,明沟、暗沟畅通清洁,排水良好。厕所干净,无堵漏,水池无积垢。
5.3.2.6生产区(包括马路)照明定时开、关,外观整洁,灯具完好。垃圾放入专用垃圾箱或垃圾通道内,不得乱丢垃圾或沿途抛洒,垃圾箱固定牢固,周围保持清洁。
5.3.2.7工作场所的粉尘、室温、噪声符合国家环境劳动保护的规定;超标的区域应明确标识。
5.3.2.8生产管理台帐、记录本应完整、清洁、文字工整、摆放整齐,明确标识。
5.3.2.9办公室、集控室、会议室、值班室、检修班组等场所至少每周清扫一次,达到“五净”(门窗、桌椅、地面、箱柜、墙壁)、“五整齐”(桌椅、箱柜、桌面用品、上墙图表、柜桌内物品),箱柜顶、底无杂物垃圾;墙壁、地面清洁,无积灰、无蛛网;工作台摆放有序,无乱放设备及零部件,地面无纸屑、痰迹、油泥污迹;地毯、防滑垫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5.3.2.10生产人员应保持现场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建筑物、设备等处涂写、刻画、乱扔烟头;行为举止文明、礼貌、大方,不讲粗话,不得发生酒后上岗、打架斗殴、随地便溺、乱倒垃圾、乱泼脏水等不文明行为。
5.3.2.11厂区的花草、树木、草坪等由检修管理部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修剪、补栽,养护良好,草坪整洁、无杂物;不得随意从草坪中穿越。
5.3.2.12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限速行驶;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夜间行驶时应缓速慢行。需要进入主厂房时,必须经生产副总经理同意,并查明有无隧道或汽、水、油等管线,在地面上铺设防止压坏地砖的措施,在专人监护的条件下方可进入。禁止在不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地面上拖拉物料。
5.3.2.13不准擅自对楼板、墙面打孔。必须打孔时,必须经检修管理部经理/经理助理审核,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封闭。
5.3.2.14检修作业区内的安全围栏摆设应规范、牢固,备件、材料、工具等检修物品摆放整齐,并用胶皮、垫木、塑料布等与地面(地砖)隔离,不得与地面(地砖)直接接触,防止损伤或污染地面(地砖)。在格栅、平台等处进行作业或交叉作业时,必须搭设严密的隔离层,采取防止火花、切割物及其它物料坠落的措施。
5.3.2.15生产现场作业,需割除栏杆、拆除网格等公用安全设施时,必须报安全技术部审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业结束时,必须立即恢复原状。
5.3.2.16生产现场进行冲洗和清扫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止墙壁、构架、其它地面和相关设备等污染、损伤的措施。
5.3.2.17搭设脚手架、使用梯子时,不得直接依靠在设备/管道上,下部要采取可靠的防止与地面(地砖)直接接触的措施。
5.3.2.18电梯内及电梯门厅附近,保持清洁畅通,不准污染、刮伤、碰损电梯及其照明、按钮和厅门附近。
5.3.2.19对于易产生粉尘或破碎的材料(如保温制品、玻璃等),装卸和施工时应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随便抛掷,并将废料及时清除;块料切割应在固定地点进行,必要时在切割地点搭设围护;剩余材料按分类堆放到指定地点并定期清理。
5.3.2.20煤场、灰场应根据天气情况定期洒水;放灰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跑灰。
5.3.2.21临时堆放区域的设置必须报安全技术部同意,经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临时堆放区域必须设临时围栏,挂标牌,标牌必须注明使用单位、存放物品,存放时间,联系人,注意事项等。
5.3.3配电室、电缆沟、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场所清洁卫生标准
5.3.3.1道路平整畅通,无杂物;无积灰、积尘现象。
5.3.3.2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不渗漏油,无油垢。
5.3.3.2地面、墙面清洁,无涂画现象,电缆全部用防火材料封堵,室内无杂物,防小动物措施严密。
5.3.3.3电缆沟不积水,无垃圾杂物,防火阻隔符合规定,盖板封堵严密。
5.3.4工具柜、工具箱、储物柜、文件箱等管理标准
5.3.4.1各部门必须按规定流程申请工具箱、工具柜、储物柜、文件箱的购买,充分利用的空间,现场不得摆放多余工具柜和利用率低的工具柜,否则将强制收回。
5.3.4.2工具柜等必须定置摆放,工具柜内的物品也必须分类并定置摆放。文件夹必须有文件目录及编号。
5.3.4.3做好工具柜等的标识:①、工具柜表面贴标签,标签一律贴在门的左上角。②、工具柜等内贴有“物品清单”,“物品清单”一律贴在门的左上角。
5.3.4.4工具柜等内物品必须按“物品清单”摆放整洁,不得混乱摆放。
5.3.4.5严禁将食品、饮料瓶等垃圾和工具、工作服等在工具柜等内部。
5.3.4.6工具柜等表面及柜内及四面环境无垃圾、无油污、无脏物、无灰尘,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对给安全文明生产带来影响的,必须改善或报废。
5.3.4.7在制作新工具柜时,门应运用“透明化”治理,未实行“透明化”治理的工具柜,各使用部门应对其改造。
5.3.4.8工具柜损坏,或钥匙丢失,按及时维修,不得擅自撬工具柜;故意损坏的,按价赔偿。
5.3.4.9各部门必须对工具柜编号,并建立工具柜治理台帐。
5.3.4.10各部门必须每月月末组织对工具柜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报安全技术部。
5.3.4.11安全技术部不定期抽查,并每季度组织1次专项检查。
5.4现场清洁卫生的日常维护
5.4.1检修作业时的清洁卫生由作业组负责维护,并且检修管理部监督保洁每周至少对电子设备间、工程师站进行一次清扫和整理,每季度对电缆沟、电缆夹层及桥架定期清扫一次,每两个月对沟道进行一次清理。
5.4.2保洁承包单位每日对生产现场进行清扫,运行管理部派专人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的卫生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发生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现场的文明生产。
5.4.3因设备泄漏造成的卫生不合格或环境污染,由检修管理部负责处理。
6检查与考核
6.1安全技术部每周对现场的文明生产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屡教不改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将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设施和设备系统、建筑物、电梯等部位乱涂乱划者,视情节罚款50—元。
对随意采摘、践踏和破坏厂区绿化的花草、树木者,视情节罚款50—元。
对损坏公物(如门窗、玻璃、地面、设备、设施、工器具、电梯、照明及各类标示牌和警示语等安全文明生产设施等)者,视情节罚款—元。
对在安全帽上乱涂乱划、坐安全帽及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者,罚款元。
对在生产场所乱放设备材料、乱放垃圾及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视其情况罚款—元,并限期清理。
对在给煤机、磨煤机、碎煤机、筛煤机等检修维护过程中清理的积煤、粘煤,必须设置临时堆放点,不得混入杂物,并负责清运进入煤场,避免浪费资源,否则视其情况罚款—元,并限期清理。
在两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对跑、冒、滴、漏、渗现象及生产现场照明故障进行治理或效果不明显的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元。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二次污染者,除照价赔偿外,还给予-元的处罚。
对违反文明生产标准的责任部门、单位或个人,每次处罚50—元。
6.2对运行管理部及责任单位清洁卫生的考核按“保洁工作考核标准”(见附表)进行考核。
6.3对作业中违反《安规》、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或由此造成事故、障碍或异常的责任者,按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6.4在执行过程中,若无对应条款时,视其性质按相近条款进行考核。
17.现场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由于电力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各检修班组、外委施工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使用、敷设临时电源,临时电源的敷设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各检修班组、外委施工单位在日常生产中的临时电源敷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临时电源敷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规定了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临时电源敷设的管理内容。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检修班组、外委施工单位。
第二章相关文件
第五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六条《用电安全导责》
第七条《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临时线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线,如建筑工地的临时线,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时间的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使用时间。第二类是使用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的临时线,第三类是当天用当天拆的临时线路。
第九条临时电源接线的技术要求
(一)临时电源线路接线
1.临时电源须到辖区班组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见附件申请表),申请获批后由辖区班组派员接线,使用完毕,由辖区班组派员拆除临时线路,恢复线口绝缘。公司有关部门的临时电源须经辖区班组同意,按经批准的布设方案架设并在指定接线处接线,使用完毕,施工部门负责拆除临时线路做好线口绝缘恢复工作;
2.临时电源线路的管理、维护及接引电源工作,必须由具有电气工作人员资格或持有电工证的人员担任。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拆、装临时电源线路设施;
3.拆接电源工作,必须有监护人方可进行。严禁临时工、实习生、培训生拆接临时电源线。
(二)临时电源线路上的电气设备接线
1.用电量大的,应按临时用户形式接线;用电量较小的,则可从用户线路配电板上总熔断器的出线桩引接电源;
2.在电气装置和电具的接线桩上连接的线头,在引出线口前,必须把导线打个结,结应大于出线口孔径,当导线受拉时曲线结来承担拉力,保护了线芯。另外,分路线不能在灯头内并头,须在线路上用T字接法接好接头,并包好绝缘;
3.临时线路上所用移动电具的电源引线口,必须安装插座。
(三)临时配电装置的技术要求
1.在电源和用电处两端,均应装设配电箱,安装牢固。各种施工场地的临时性用户,在就近无适当房屋装设配电装置时,应安装室外型配电箱。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应按周围环境确定,防触电类别可为A类或Ⅱ类,配电箱应选用防水型或采用防水措施并上锁,配电箱的安装高度对地应在1.5m以上,要求操作方便且儿童不易触及;
2.现场施工电源应使用合格并满足工地最大用电负荷要求的电源箱或绝源板,电源箱或电源板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箱或板中应有多用户的端子,并按规定分级配置漏电保护器及符合规定的保险丝或保险器。所用的各种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电气装置的品种规格均应按正规线路要求选配和安装。对无装漏电保护器的,不允许使用;
3.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式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如熔丝式自动空气开关等)。严禁一闸接多台电力设备;
4.临时配电装置金属外壳都必须可靠接地,使用中不得将接地装置拆除;
5.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及时修复,否则不许使用。
(四)临时电源线路的技术要求:
1.临时线路应采用耐气候型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为6mm2,在特别潮湿或危险场所,应采用橡套或塑料护套电缆;
2.临时电源线必须按正规线路的离地高度要求沿墙或架空敷设,跨越道路应有防护措施。架空高度应:室内大于3.0m、室外大于4.0m、档距不超过25m、跨越道路大于6.0m(临时电源线最大垂弧到地面距离):当临时电源线跨越道路架空高度不能满足大于6.0m要求时,可采取穿越路面敷设,但穿越路面时必须采取好防护措施。所用木杆梢径不小于70mm;
3.支持方法,使用时间较长临时电源线电线固定在绝缘子上,线间距离不小于mm。导线的接头和绝缘层的恢复,应按照正规的方法加工;
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上;
5.导线连接临时线路在一般情况下不宜有中间接头,若有导线在中间连接,或终端与接线桩连接,应采取防拉断的加固措施;直线部分的中间接头应加固以防拉断:线头连接处,不应放置在地上,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套管,则在过路处设有硬管保护,管口装护圈,以防割破导线。
(五)临时电源线路上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1.临时线路装置上所有的金属外壳都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必要时,需随线路附设接地线或保护接零线,禁止借用中性线作为接地线;接地线应与相线和中性线有明显的区别。采用多芯电缆时,以黄绿色芯线作为接地线;
2.户外使用的电气装置和用电器具,均需采取防雨措施;
3.各种临时线路上的电气装置和电具都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电气装置和电具安装要牢固可靠,并尽量作固定安装,不能固定安装的,也应作临时性的固定处理。如临时使用的电动机,应安装在足够牢固的长木条上;
4.临时装设使用的接地装置,尽可能安装在临时配电板附近,接地电阻要符合技术要求,然后,接地线随线路架设到各个需要接地的装置或设备上。有个别用电设备需要接地时,可就近安装临时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可超过10欧姆;
5.凡与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有连接的机械设备,如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和吊车等机身,必须可靠接地,并装设漏电保护器。
(六)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由于临时用电的安全问题往往易被人们所疏忽,所以用电事故多于正规的固定用电,因此,必须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1.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教育;
2.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
(1)不准超过电气设备铭牌额定值使用;
(2)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4)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5)不准用电源线或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工具;
(6)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7)工作中断、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开关;
(8)凡需临时用电的,应经有关单位或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安装临时线路;
(9)临时线路装置和用电设备,应派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管理,定期派员进行全线检查;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就派员进行现场监护;
(10)临时用电的各种电气设备,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11)临时线路安装完毕后,应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电,投入运行;
(12)临时线路安装完毕后,应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及维护,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临时用电结束,应及时拆除一切线路装置的用电设备;
(14)凡未经许可安装的临时线路装置,应责令拆除;
(15)装设临时线要悬挂警告牌,写明“临时线危险”,“当心触电”等字样;
(16)标出拆卸日期,拆卸责任人。装置临时线须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敷设布置整齐,放在地面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
(七)现场临时电源敷设管理规定:
1.在施工现场开展工作时,在有必要的前提下,可以装(敷)设临时电源;
2.装(敷)设临时电源时,必须在规定的电源盘取电,并进行标识;
3.装(敷)设临时电源所用的材料、器件(容量、规格)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4.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5.使用的电动工器具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八)机组检修时临时施工电源管理:
1.大修电源箱的一次线一律由电气人员接,各单位的临时电源箱要有专人负责;
2.临时电源必须使用软皮电缆线,禁止使用花线或塑料电源线;
3.电焊机、卷扬机的电源线架空部分一般不得低于3米,走向应遵守“电气安装规程”;
4.大修电源开关应装设合格的漏电保护器,临时电源线必须远离电、火焊作业的热体,不准阻碍步梯、平台、通道;不准在地面随意敷设,穿过车辆通道部分必须有硬质管保护和可靠措施,架空的距地面不少于3米;
5.在容器、水箱、风烟道等金属容器内及潮湿作业环境,必须按“安规”要求配置行灯;
6.临时电源不准用钩挂、缠绕等方法,应装设插座,插头或刀闸,不许在刀闸上部勾挂电源线。
要求与考核
第十条现场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制度是对现场临时电源管理的最基本的要求,临时电源的敷设安全是否直接关系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要求检修班组、外委施工单位在现场敷设临时电源时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照明线、电焊线、火焊带都要有支架,支架高度不低于2.5米。对两带一线不架空和电焊线有裸露的,每处罚款元。
第十二条临时电源线必须采用胶皮电缆线等具有一定防护层的导线,不得使用胶质线、塑料线等防护层较薄的线,违者罚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