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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讨论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解释:该条是基础性规定,即无论哪一行业,只要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就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划分等级,主要是根据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来划分的。有些行业还有特殊规定,如铁路安全事故,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笔者注:该项与一般规定完全相同)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笔者注:2-5项属于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又如,电力安全事故,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附表: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以及电力、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