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汽轮机

什么叫控股控权,来看看陕鼓汽轮机公司是怎

发布时间:2022/11/21 16:31:36   

导读

今天和大家聊聊混改企业控股控权的事。今年有一项对“控股不控权”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国有控股企业在关键人员管理、财务资金管控、主要业务运行等领域存在管控漏洞、执行偏差等问题,实质上导致国有股东难以实施有效管控以及侵害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要求国有企业明确整改措施,加强股权投资管理,防止发生重大风险。

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控股不控权”整治行动的主要对象,因为过往很多此类企业出现了国有股东控股不控权,甚至不控股也不控权,把本来应该是国有股东可以控股并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通过人为调节手段,达到出表的目的,这样做的初衷据说是为了激发企业活力和增加市场竞争力,但是适得其反,这样的做法反而导致了企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导致了严重资产的损失,触目惊心。这就是国资委启动“控股不控权”整治行动专项的整治行动的背景。

确实,有些国企不太能把握有效行使管控权和授权放权之间的边界,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对下属企业尤其是混改企业的管控无所适从。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看看一家地方国企是如何做好“控股控权”的。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成立于年5月,成立伊始就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上市公司陕鼓动力是其控股股东,而陕鼓动力的控股股东为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西安国资委。

陕鼓动力在陕鼓汽轮机拥有多少股份呢?

不高,只有40%,所以陕鼓汽轮机属于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陕鼓汽轮机公司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国有股东和民营股东各自的优势,国有股东陕鼓动力主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管控监督,市场化的经营团队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此过程中,陕鼓动力尤其注重通过强化监督来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特别是整合纪委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值得我们好好借鉴一下。借鉴什么?当然是借鉴国有股东如何发现下属企业的问题,发现问题后又是如何处理的,这个是值得我们来认真去研究、学习。

在去年最高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出现了陕鼓汽轮机公司的名字,案由是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年,陕鼓汽轮机监事会发现公司存在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后,公司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随后即免除了两名涉案高管的职务,继而提起诉讼要求两名高管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均败诉,在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公司维权到此为止也无可厚非。让人佩服的是,陕鼓汽轮机在国有股东的支持下,毅然决定申请最高院再审并在最高院翻盘,最高院驳回陕西高院、西安中院的判决,支持了陕鼓汽轮机公司的损害赔偿的诉求,挽回了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由此,陕鼓汽轮机公司充分展现了国有股东如何全力行使管控监督权的做法,值得点赞!

国企高管如何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年5月,陕鼓汽轮机公司成立,高少华、程勤均为公司公司董事。年7月,陕鼓汽轮机公司聘任高少华为副董事长、总经理,程勤则先后被聘为公司总装车间主任和销售部部长。巧合的是,同样是在年5月,杭州成立了一家杭州钱塘机电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里也出现了高少华、程勤这两个人,不是巧合,就是陕鼓汽轮机公司的这两名高管。高、程在得知陕鼓汽轮机需要大量对外采购外协配套件后,就开始筹划成立杭州钱塘公司,由高、程二人控股60%。钱塘公司成立后,即开始向陕鼓汽轮机供应零部件,先后签署购销合同2,份,销售总金额2.5亿元,这是很大的一笔数字,上述交易一直到持续到年,期间钱塘公司获利余万元。

年发生了一件事,陕鼓汽轮机所在的陕鼓集团开展了一次专项财务检查工作,对于下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财务进行检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了陕鼓汽轮机和杭州钱塘公司之间大量的交易,经过工商信息检索,惊讶地发现杭州钱塘公司的股东居然和陕鼓轮机两名高管名字一样,都是高、程二人,由此东窗事发。东窗事发之后,陕鼓集团纪委责成陕鼓动力在股东会、董事会迅速罢免了两名高管的职务,同时成立专项的调查组全面进行核查。

年6月,陕鼓汽轮机专项调查工作组作出了《陕鼓汽轮机向钱塘公司采购业务核查报告》,认定钱塘公司不具备协作和加工能力,实质上为贸易公司,陕鼓汽轮机向钱塘公司采购的零配件,钱塘公司全部转包外部协作单位完成。

年至年,陕鼓汽轮机从钱塘公司采购量占其总采购量的66%。核查报告初步认定,上述采购价格均高于市场初步询价。

年4,陕鼓汽轮机公司监事会作出了《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部分高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调查报告》,通过调阅工商信息、查阅合同、采购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认定,陕鼓汽轮机与钱塘公司的交易是关联交易,与钱塘公司交易未经公司内部及股东会审批。

高、程与钱塘公司的关联关系也未向陕鼓汽轮机公司披露,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及经营管理层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规定。

陕鼓汽轮机公司在免去两名高管职务后,决定通过诉讼方式挽回公司损失,遂即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高管赔偿公司损失。当然,高、程也没有坐以待毙,某也并没有坐以待毙,而是积极应诉:首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作为钱塘公司在杭州注册,主要的采购行为发生在杭州,要求西安法院将案件转到杭州法院审理,但是被法院驳回;

其次,高、程提交证据证明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公元的,没有损害陕鼓汽轮机的利益,甚至对为什么要开展关联交易给出了一个有充分的理由,即是为了避开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对外协厂家的限制,因此才通过钱塘公司间接为陕鼓汽轮机公司供货,二人主观上不是为了损害陕鼓汽轮机公司的利益,相反是为了陕鼓汽轮机公司能够采购到质优价廉配件。

高、程的答辩理由打动了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关联交易也没有损害陕鼓汽轮机的利益,没有造成损失,据此就驳回了陕鼓汽轮机的诉讼。

按理说到了这个阶段,我们知道中国实施两审终审,陕西高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了,陕鼓汽轮机及其国有股东可以到此为止,毕竟已经尽力了。但是,陕鼓汽轮机在上级支持下,并没有到此为止,反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经审理认为,高、程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义务;关联交易增设不必要的环节和增加了采购成本,损害了陕鼓汽轮机的权益;高、程的行为与陕鼓汽轮机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据此,最高院认为陕鼓汽轮机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这才有了最高院直接推翻一审、二审判决,判决高、程赔偿陕鼓汽轮机损失万元的判决结果。

此案件对于国有企业、国有股东有哪些借鉴意义呢?

我认为有如下启示:国有股东所谓的控权,并不是简单粗暴的去插手、干预混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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